三亞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34條標準”對汽車租賃經營秩序進行規范,提出經營者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從事經營活動,嚴格遵守汽車租賃行業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和指示。
為減少消費糾紛,“34條標準”明確,《汽車租賃合同》應對租賃期間租賃車輛發生的費用予以確認。承租方原則上只承擔車輛的燃料費、通行費、停車費及違章罰款。經營者承擔租賃車輛的養路費、車船使用稅、年檢費、保險費及車輛正常的保養、維修費用(如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因承租方人為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維修費,承租方應承擔全部或部分。
據悉,為打造汽車租賃行業良好營商環境,三亞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今年成立了投訴糾紛調解委員會,受理12345熱線、12301熱線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糾紛辦件,專人負責調解,截至目前已調解400余起,調解滿意率達90%。
來源: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