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建設以來,海南自貿港相關稅收政策不斷推陳出新。今年6月10日,《海南自貿港法》出臺,該法將此前海南自貿港優惠稅收安排第一次上升為法律,這也是除去香港、澳門外,國家層面唯一單獨為一個地區立法,為海南自貿港稅收優惠改策提供了長期的、穩定的、可持續的法律保障。
一直以來,稅收問題都是很多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意向海南落戶時,*關心也是*不容易弄懂的問題,尤其是《海南自貿港法》及后續細化政策。我們今天只聊聊企業所得稅。
到底海南自貿港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了點啥?您的企業是否適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總體方案》及后續細化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類: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
哪些企業適用?
上述三大類稅收優惠政策對適用主體分別作出了不同規定,具體如下:
15%優惠稅率政策適用企業
企業包括在海南自貿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
主營業務為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境外投資免稅政策適用企業
企業需要在海南自貿港注冊;
企業所從事的產業應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產業。
符合該政策的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稅前扣除政策適用企業
企業需在海南自貿港注冊。
設立在自貿港實行查賬征收的二級分支機構及非居企業機構、場所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政策。
何為實質性運營?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貿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今年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了企業實質性運營的細化判定標準主要分為四種情況。6月21日,國新辦舉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對實質性運營的判定條件進行了詳細解讀:(以下內容為國新辦解讀內容)
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并且在自貿港之外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在自貿港,屬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運營。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換句話說,就是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四要素當中任何一項不在自貿港,就不屬于實質性運營。
生產經營:指居民企業在自貿港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自貿港,或者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自貿港。
人員:指居民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在自貿港工作,并且與居民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財務:指居民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自貿港,居民企業的主要銀行賬戶開設在自貿港。
資產:指居民企業擁有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的資產在自貿港,且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在自貿港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2
這種情況屬于總部機構在自貿港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判定實質性運營,主要把握注冊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能夠從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資產四個維度實施對各分支機構的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實質性管理:對各個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
實質性控制:對各個分支的人、財、物具有*終決策權和控制權。
注冊在自貿港之外的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分支機構具備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這種情況屬于總機構在自貿港外的跨自貿港經營匯總納稅的企業,判斷自貿港的分支機構實施實質性運營,主要強調分支機構具有生產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生產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開展相關業務。同時,從功能分析的角度強調,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
非居民企業在自貿港設立機構、場所的,該機構、場所具備生產經營職能,井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
這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的判斷標準相似,強調機構、場所具有生產經營職能。
何為鼓勵類產業?
截至目前,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
企業需根據上述目錄評估判定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在預繳申報時可按規定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資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1)主營業務屬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屬于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說明;
(2)企業進行實質性運營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資產總額、收入總額、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等,并說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機構相應占比。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僅將該企業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設立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納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范圍,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分支機構不納入判斷范圍。
如何進入海南市場享受政策?
國內外企業進入海南市場主要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在當地新設企業并從事鼓勵類產業項目;
二是將現有業務重組裝入海南新設公司。對于第二種形式,相關企業可以根據集團架構和商業需求,考慮通過適用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實現遞延納稅的效果。
來源:海南國際經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