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實施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8〕4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有序實施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積極創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環境,吸引各類人才前來我省創業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要根據《指導意見》確定的指導標準,結合當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價格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的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標準,盡快制定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有關實施細則在出臺前,應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意見。省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標準,按照屬地市縣標準執行。
二、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申請人才公寓的,按照屬地原則,由人才向市縣政府指定部門申請。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縣政府指定部門按相應面積標準向上述三類高層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省屬事業單位引進的上述三類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屬地市縣政府統籌安排。
三、《指導意見》確定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的保障對象范圍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進的符合條件的人才。人才引進時間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時間為準。人才在引進時的實際年齡(周歲)符合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所需年齡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并*多可累計發放三年補貼。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對象范圍。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間在海南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人員,不列入本次保障對象范圍。
四、夫妻雙方均為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并在不同市縣就業創業的,可按規定分別單獨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均為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并在同一市縣就業創業的,按照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同時提供家庭僅申請1套人才公寓或1份補貼的誠信承諾函。
五、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由個人通過單位統一進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賃補貼于2018年10月開始接受申請;購房補貼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首批購房補貼于2019年1月開始接受申請,按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個稅或社保月份一次性進行補貼。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多累計發放36個月,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
六、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我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的人才,補貼參照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標準,住房租賃補貼為2000元/月,購房補貼為2.4萬元/年。
七、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補貼需提供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因繳納稅款為零未能開具完稅證明的,需提供個人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八、申請購房補貼的,憑2018年5月13日后新購買的住房(包括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請,不得憑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購買的住房提出申請。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九、加快建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信息上報制度,各市縣要將補貼發放信息及時納入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建設的人才補貼發放系統,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誠信體系,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海南),強化誠信管理。
十、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引進人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限售商品住房。
十一、上述省屬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納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保障范圍。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0月15日